6.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哪些内容(劳动合同还可以包括约定条款)
- 会计
- 2026-01-25 13:30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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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什么
1、非必备条款的说明:试用期、培训、保守秘密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属于可协商条款,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与劳动者约定,但未约定不影响合同效力。例如,未约定试用期不影响劳动合同成立,未约定保密条款不免除劳动者法定保密义务(如涉及商业秘密时)。
2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十九条,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以下内容:劳动合同期限:明确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时间范围,包括固定期限、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期限的约定。工作内容:具体描述劳动者的工作职责、岗位名称及任务要求,确保双方对工作范围达成一致。
3、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:用人单位信息需明确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。此条款用于确认合同主体资格,避免因主体不明导致纠纷。例如,若用人单位为分公司,需注明其是否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。
4、劳动者的姓名、住址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。依据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双方主体信息为必备条款,确保合同主体明确、责任可追溯。劳动合同期限 需明确合同起始与终止时间,或约定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期限。依据:法律将期限列为必备条款,以界定劳动关系存续时间,避免因期限不明引发纠纷。
5、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以下内容:用人单位的信息:名称:用人单位的全称。住所:用人单位的办公或经营地址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: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姓名。劳动者的信息:姓名:劳动者的全名。住址:劳动者的居住地址。
6、劳动合同里要有的必备条款包括:基本信息:合同双方基本信息:用人单位的名称、地址以及劳动者的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码等。工作内容与地点:岗位职责: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及岗位名称。工作地点: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或地点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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